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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党委办公室|2018-12-19

(一)公示对象

1. 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 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1. 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

2. 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3. 公示的期限、要求和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由相应的党支部负责。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要根据公示对象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的基层单位。如有必要也可扩大公示范围。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处理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党支部要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暂缓审批、不予批准入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党支部应将结果与党办沟通,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