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医疗卫生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维护患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持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院务公开的原则
院务公开制度必须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参与、利民便民的原则。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二、院务公开的范围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院务公开的内容
包括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及向内部职工公开三方面的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名称、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类别、联系方式等信息。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
3.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4.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情况。
5.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6.医院结构布局示意图。
7.大型医用设备名称。
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9.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10.集中采购招标情况。
11.便民服务及惠民医疗措施。
12.医德医风建设主要规定,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13.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向患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常用药品、主要医用耗材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中的比例。
2.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3.患者的病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和报告、辅助检查前的告知。
(三)向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总结。
2.医院管理制度。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4.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5.医疗质量管理方案与督查、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及赔偿情况。
6.应急管理方案与执行情况。
7.岗位设置、岗位聘评、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8.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电话。
9.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
10.重大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11.职工权益、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情况。
四、院务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医院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政府官方网站、自由非商业性网站或医院网站、院内局域网。
2.院长办公会、职代会等与院务公开有关的会议。
3.文件、信息或简报。
4.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5.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6.院务公开投诉信箱。
7.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8.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9.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2.在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办公室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办公室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