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栏目

党员组织发展制度

党委办公室|2018-12-19

为进一步做好医院新党员发展工作,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新党员的方针

1.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 确定积极分子

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间推荐或由院团委向党组织推荐积极分子人选,经小组提名,党支部研究,支部大会同意确定。要把推荐的重点放在要求进步迫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条件相对成熟的骨干上;放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上;放在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科室或部门。

各党支部要指定或征求积极分子和党员意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与积极分子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帮助培养。同时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培养教育情况,条件成熟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发展要求。

2. 确定为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院党委和相关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发展对象需经过党的基础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未经过学习,或学习后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请示院党委同意。

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进行为期一周的院内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的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择机召开支部大会。

3. 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需要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相关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志愿书;

(3)思想汇报;

(4)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方面的情况、支部考察情况及支部讨论意见;

(7)党的基础知识培训结业证书;

(8)28岁以下青年具备团支部推优材料。

发展对象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才能讨论发展。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所需材料上报院党委。

院党委在审查(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组织汇报。召开院党委会审查(审批),院党委在审查(审批)时,党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院党委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应写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并注明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书记签名,加盖院党委印章。

党办填写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办负责将预备党员发展情况进行公示。

4.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院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到半年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预备党员调动工作、进修学习或离退休时,院党委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的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正按规定办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院党委将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需要以下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小组讨论转正意见原件、党支部讨论其转正的意见原件、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表。党办负责对转正手续进行审查。

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党办填写“党委审批意见栏”,并标注日期,加盖公章。由党办填写党员转正通知和党费通知,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办负责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公示。

预备期满后,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的预备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报院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按要求归档,交人事处,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5.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支部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院党委每年要向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处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委员、科主任、护士长、部门负责人、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