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医院关于举行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的通知(第一志愿)
请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见附件1)按照《重庆市人民医院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须知》(见附件2)及《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见附件3)按期完成体检。
一、体检时间
2019年8月2日早上8:00
二、体检地点
重庆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门诊四楼体检中心
(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
三、其他要求
1.注意空腹,携带身份证原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请务必仔细阅读附件1与附件2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3.若未按规定时间到体检地点报到,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附件: 1.(第一志愿)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名单
2.重庆市人民医院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须知
3.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
重庆市人民医院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
重庆市人民医院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名单
(含订单定向5人)
序号 | 人员姓名 | 培训专业 |
1 | 张兰星 | 放射科 |
2 | 李欣桐 | 放射科 |
3 | 徐丹 | 耳鼻咽喉科 |
4 | 王佳琳 | 耳鼻咽喉科 |
5 | 田经 | 骨科 |
6 | 吴婷 | 康复医学科 |
7 | 冯武军 | 外科 |
8 | 刘勇 | 外科 |
9 | 冯家斌 | 外科 |
10 | 游兰波 | 外科 |
11 | 冯伟 | 外科 |
12 | 李小草 | |
13 | 张运润 | 麻醉科 |
14 | 周建 | 神经内科 |
15 | 潘春艳 | 神经内科 |
16 | 雷蕾 | 临床病理科 |
17 | 赵莎莎 | |
18 | 齐茂林 | 妇产科 |
19 | 周薇 | 皮肤科 |
20 | 何青松 | 内科 |
21 | 韩玲 | 内科 |
22 | 魏巍 | 内科 |
23 | 陈世玉 | 内科 |
24 | 邓禹兰 | 内科 |
25 | 熊珺祎 | 内科 |
26 | 徐科 | 内科 |
27 | 毛禹文 | 内科 |
28 | 赵祚君 | 内科 |
29 | 何艳 | 内科 |
30 | 张胜 | 内科 |
31 | 蒲茂良 | 内科 |
32 | 顾六珍 | 内科 |
33 | 马志平 | 内科 |
34 | 唐湘榕 | 内科 |
35 | 张浩 | 外科(胸心外科方向) |
36 | 蔡玉峰 | 全科(订单定向) |
37 | 瞿媛媛 | 全科(订单定向) |
38 | 黄俊尧 | 全科(订单定向) |
39 | 简浩 | 全科(订单定向) |
40 | 陈小东 | 全科(订单定向) |
附件2
重庆市人民医院2019年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体检须知
体检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 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2. 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男生及未婚女考生自备现金380元,已婚女考生自备现金480元)。
4. 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 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空腹(禁食8-12小时)。
6. 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 请配合医师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 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9. 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3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